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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1 12: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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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政发〔20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各政府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各政府采购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是指市委各部、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公司),各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所称自筹资金,是指采购单位自有资金(包括经批准留用的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等)和其他资金(包括集资、贷款和接受捐资等)。 第五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前款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政部财库字[2000)10号)中所列品目,具体按每年制定的《桦甸市政府采购目录》执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合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市采购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下设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拟定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法; (二)研究确定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五)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资格; (六)拟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 (七)编制和批复年度政府采购预(决)算和年度政府采购 计划; (八)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九)调整集中采购执行机构的政府采购任务; (十)办理其它政府采购事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是市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第九条 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按其主管部门要求组织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以先当地、后全国、再国际的顺序进行,在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以促进本地经济发展。 第二章 政府采购主体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主体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采购单位、供应商。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做为政府采购的直接受益者和招标采购的招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采购申请; (二)编报本单位采购预(决)算和采购计划; (三)参与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包括参与招标文件的编制,参加评标委员会、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参与采购结果的验收等; (四)按规定组织好本单位分散采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并承担如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规定,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特例采购批准,必须参加集中采购; (二)采购项目中自筹资金部分,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财政集中支付帐户; (三)不能侵害供应商利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是指经采购办审查,取得政府采购中介代理资格的各专业社会中介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履行如下职责: (一)接受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招标委托代理费; (四)招标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供应商做为政府采购对象的提供者和招标采购的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 (一)平等获知政府采购信息,平等参加政府采购竞争; (二)按政府采购规定取得投标人资格; (三)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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