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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7-31 13:23: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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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政发〔2003〕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和《吉林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督导队伍完善指导制度的意见》(吉教委督字〔199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育督导的任务是:对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政府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及其有关工作。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全市公立、私立中小学校及幼儿园。 第四条 桦甸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受市政府和教育局的双重领导。 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制度、教育督导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三)对贯彻教育方针,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实施素质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教育投入、教育环境、教师工资发放以及教育发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五)对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公立、私立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六)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组织教育信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七)履行市政府及教育局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教育督导组。组长由主管教育的乡(镇)长担任,成员由教育助理、中小学校校长、业务副校长组成,即乡级督学。 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本乡(镇)的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利于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二)对本乡(镇)政府及所属中小学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三)对本乡(镇)所属中学、中心校、村级小学及教学点的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条件、办学效益和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四)对本乡(镇)的教育投入、经费使用、教育环境以及在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督查; (五)履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法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督学。督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熟悉教育业务,具有独立工作能力、一定的写作能力和使用微机等现代技术手段办公的能力; (三)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四)品行端正,工作勤奋,深入基层调研、督导,不徇私情,按章办事,提出的督导意见或建议中肯、确切,促进作用明显; (五)身体健康。 第七条 督学要认真履行职责、接受相应的培训,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敢讲真话,对违法、违纪行为态度明朗地予以制止、解决。 (二)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甘为公仆,恪尽监督、指导之责。 (三)精益求精,务实高效,当好参谋,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督学促进、推动工作的作用。 (四)作风民主,待人热诚,德才兼备,树立督学良好形象。 (五)勤于学习,掌握政策,独挡一面,创造性地完成本职工作。 (六)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创造突出工作业绩。 第八条 教育局保证教育督导室必要的工作条件,在经费中安排足够的教育督导专项经费,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教育督导室可以根据需要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性督导检查。 综合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全市或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专项督导是指有计划地对一个乡(镇)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活动。 随机性督导检查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乡(镇)或者一个部门、一所学校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工作的情况进行了解、调研、检查。 第十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室根据确立的督导内容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查报告; (三)督导室组织人员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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