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3]HD5号
桦甸市三泰钼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778716085Q
地 址: 桦甸市八道河子镇四方甸子村东沟屯
法定代表人:王桂华
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山尾矿库下方沉淀池排放土黄色废水,经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污染物PH 为9.40、悬浮物为1.2×104㎎/L、化学需氧量为56㎎/L。其中PH值、悬浮物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悬浮物超标170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4月23、24日、5月18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4月24日《监测报告》(HDHJ/2023/JD/S006)、现场录像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17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3]HD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伍千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