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市环罚[2023]HD6号

来源:; 时间: 2023-08-31 14:27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2023HD6

 

桦甸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20722941168

地址:吉林省桦甸市集厂子村四闸门

法定代表人吕晶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污水排放口外排水水质异常,经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12日晚6点20分至6月13日晚6点20分连续24小时每隔2小时对桦甸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外排水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处理设施末端混合水样中氨氮检测日均值为13.1㎎/L,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水温高于12℃,执行标准5㎎/L)1.62倍。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6月12-14日、16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6月13日、16日调查询问笔录、桦甸市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6月12-13日采样,6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HDSHJ/2023/JD/S015)、现场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822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3HD6)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

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