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不予罚[2023]HD7-2号
孙兴民:
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790130XXXX
地 址: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道兴桦委十八组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查实,你系该单位现主要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17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桦甸市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18日、11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桦甸市殡仪馆新建功能楼建设项目(现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部分)》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3]HD7-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裁量因素(N)为2(环评文件等级、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总个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裁量等级为1);总共性基准数值为2(环境违法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1,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总修正基准数值为-4(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为-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为-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为-2)。
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20万)×[总个性基准数值(2)/N(2)+总共性基准数值(2)/2+总修正基准数值(-4)/4]/10=2万元。(下限5万元,低于下限取下限,罚款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在建成投入运行以来,历经数年、数次改建、扩建期间,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去世或退休。你于2023年2月28日刚刚任职,就积极改正该殡仪馆存在的环境问题,至本次立案调查之前,已于2023年4月25日就该建设项目应依法履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急预案编制和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义务委托吉林津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办理并签订了书面合同。2023年8月21日获得《关于桦甸市殡仪馆新建功能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吉市(桦)环建(表)字[2023]8号)。2023年10月31日完成新建功能楼建设项目(现有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是该项目的现主要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