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二十项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完成情况的公示

来源:; 时间: 2023-12-15 09:28
桦甸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
(序号二十)完成情况公示

 

    根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相关要求,现对桦甸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市级序号二十)完成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2月15日-12月22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联系桦甸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刘迪    

    联系电话:0432-66225716

 桦甸市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任务(序号二十

                             销号确认表

填报单位(盖章):桦甸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时间:12月15

整改任务

  吉林省自然生态环境本底良好,但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仍有差距,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问题较为突出,土地复垦和矿山修复等工作存在较大差距。

整改目标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开发建设项目,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做到关闭矿山“谁破坏、谁治理”和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治理”。

整改措施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继续深入开展“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督办整改。同时,会同省三湖保护区管理局桦甸保护站完成松花江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点位实地核查,按时通过生态环境部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监管系统上报实地核查及整改情况。

(二)市水利局严格落实河长制及行业部门管理职责,切实承担自然保护区内河道管理责任,制定巡查方案,加强巡查监管,强化巡河保洁工作落实,做好河道日常管护。

(三)市农业农村局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养殖户依法规范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水产养殖活动,一旦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四)市林业局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区、湿地管理体系,加大自然保护区、湿地日常巡护和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自然保护区、湿地违法开发建设行为,对破坏湿地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和整改。

(五)市自然资源局引导和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边生产、边治理”要求,矿山到期关闭后,及时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同时,要加强对矿山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预存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和土地复垦费。按照方案规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整改完成情况

(一)市生态环境分局联合林业、三湖保护站等部门组织继续深入开展“三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绿盾”行动,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和督办整改。2023年5月27日,白山湖养鱼网箱全部拆除,完成整改。2023年4月20日,蒲烟高速混凝土拌合站拆除所有生产及临时设施,并将场地恢复原貌,完成整改。

(二)市水利局建立《河长巡河提示预警机制》,三级河长开展常态化巡河,年度累计巡河14509次。定期下发巡河完成情况通报,对有未达标情况进行提醒。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七边”整治工作,制定春秋两季清河方案,在全市域内河流开展“大清洁、大整治”和“秋季净河”行动,全年累计出动人员2132余人次,机械设备123余台次,清理生活、建筑垃圾1872立方米同时,市河长办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全域河长制工作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问题的属地政府下发督查通报,下发督办单17份,问题点位已全部完成整改。确保动态整治到位以督促改、以改提效水平不断提升。

(三)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广播、电视台、桦甸发布、微信等媒体发布了《关于加强渔业安全工作公告》,广泛张贴《白山水库禁渔通告》,大力宣传渔业安全生产和禁渔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普及渔业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渔民群众等对禁渔工作的认识。通过宣传达到了捕鱼者在禁渔期内不想捕、不能捕、不敢捕的效果。今年桦甸市融媒体中心播放安全公告和禁渔通告25次、发放禁渔宣传单200多份、张贴禁渔通告50份、悬挂条幅26条。同时,在省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白山水库禁渔制度。结合“亮剑2023”、“清风行动”、“禁渔期”等渔业渔政重点工作,加强与公安、市场、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联合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查频次,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下绝户网、地笼等非法捕捞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渔区社会稳定。截至目前,桦甸市共出动执法人员76人次、执法车辆27辆次、执法船艇21艘次、清理违法地笼32个、清理挂网60米、劝离垂钓者200多人,立案办结非法捕捞案件1件

(四)市林业局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专项检查,针对“吉林肇大鸡山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内,组织八道河子管理中队、横道河子管理中队实行日巡护月报告制度,截至目前,未发现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建设、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

(五)矿山关闭以后,市自然资源局立即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积极组织专家对已治理的矿山进行验收,履行闭坑程序。同时,企业的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已存入企业自己的专用帐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