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热管理工作依法行政,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桦甸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背景
1、随着大气污染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国家及省市相继出台了改善大气环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鼓励城市发展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小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既节约资源也能让民众温暖过冬。原《桦甸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集中供热市场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的需要。
2、供热工作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重要的民生事业,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全市供热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随着供热工作的快速发展和供热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在规划建设、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等方面陆续出现管理不顺、手段薄弱等问题,亟须进一步规范。原《桦甸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时间长,人民群众、供热企业对规范供热管理有迫切地要求和愿望,重新修订本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已具备了充分的条件。因此,有必要将我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通过政府规章加以固化,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可以更好地为集中供热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供热用热管理等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参照《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长春市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三、《办法》的制定过程
2021年5月,我局即着手重新起草新《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实地调研我市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对热用户通过12345市长公开电话、市信访局和我局热线电话反映的供热问题进行归纳和整理,并经多次集体讨论以及相关专题调研和座谈后,形成了初稿。同时与吉林市及周边外四县市供热主管部门沟通初稿意见和建议。2021年10月 27日,我局将(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书面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2022年2月18日,我局邀请市有关部门、供热企业、人大代表、利害关系企业代表和热用户代表召开听证会,并再次征求意见建议。2022年2月25日,经我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2年4月27日,我局将《暂行办法(送审稿)》报送司法局进行司法审查,并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市司法局法制办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形成《桦甸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2022年6月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桦甸市建成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桦甸市各乡镇政府的供热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主要内容
《桦甸市城区供热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包含八章共六十一条内容。
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本暂行办法目的、实施范围、遵循的原则、实施主体、倡导发展方向和本暂行办法用语含义等。
第二章为供热规划与建设,包括供热规划、热电联产企业供热、供热工程建设、供热设施配套等应遵循的建设要求、实施标准等。
第三章为供热管理,包括供热经营准入、变更以及退出应遵循的要求,供热经营企业应履行的义务以及供热期限、供热温度要求、供热收费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用热管理,包括热用户热费交纳、用热及停热申请、基础热费、入户测温和热用户禁止行为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五章为供热设施管理,包括供热设施保护、维修,供用热双方维修养护责任划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六章为应急保障与监督,包括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对供热经营企业应急接管的实施、对供热经营企业的监督与评价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第七章为特殊供热情况的特别规定,包括楼房超高、阁楼及地下室、赠送面积等计费方式的具体规定。
第八章为附则,包括乡镇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解释权以及实施时间等其他具体规定。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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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2-07-06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