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国土资源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土地、矿产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研究起草配套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

  (二)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利用和国土后备资源开发复垦规划、计划,并按计划管理程序上报下达,对规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订并贯彻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协调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负责全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四)统一管理全市国土资源的城乡地籍、地政工作,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定级、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全市地籍权属勘界测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执行土地定级、估价标准及全市土地调查计划;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统计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信息监测体系,实施地籍管理技术规程;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规划和保护基本农田;对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核报批;负责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组织辖区内土地开发整理和耕地开垦工作。

  (六)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工作;主管全市国有土地的划拨、出让、作价出资,租赁已批建设用地、存量国有土地;对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补办出让手续;承办由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省、市审批的建设用地申报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七)贯彻执行有关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负责对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的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租赁等实施资产管理;协助财税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收工作。

  (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发证和省级采矿权申请发证的初审及探矿权的初审;负责地质勘查的监督管理,进行地质勘查的区块复核、勘查的施工监督;负责全市各类矿业权转让的初审和市国土资源局发证权限的采矿权出租抵押的审批;负责矿产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九)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矿泉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审查申报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主管全市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国土资源管理干部培训;负责制订全市深化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和国土资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机关及系统各项规章制度。

  (十一)负责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监察,外事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加挂2个科室牌子: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政务、事务;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调研、信息综合、档案、信访、保密、机关保卫、印信、接待及机关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局机关、城区分局、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干部的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培训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承担直属单位和分局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地籍规划科

  研究拟定全市地籍管理办法以及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执行国家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拟定耕地特殊保护、鼓励耕地开发、农地保护、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垦耕地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储备库建设;承担农地用途管制管理。研究拟定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国土、土地利用规划;拟定土地供应计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整理和未利用土地开发等专项规划;拟定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监督检查各类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参与对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承担科技外事工作,对较大科技项目和外事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

  (三)法规监察科

  拟定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事宜;对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信访案件,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审查备案,提出和下达对违法案件的处置意见。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拟定政府收购土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有土地储备库建设,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制定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承担的其它行政审批事项。

  (五)矿产资源科(储量科、地质环境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调查处理采矿权争议、纠纷;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矿产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信息统计;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承担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对全市矿山企业资源储量进行年度审查;开展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发布统计通报;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和对乙类矿产的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管理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全市地质勘查管理及勘查登记申请的区块复核;初审地方资金勘查的项目;对勘查单位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探矿权的依法转让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监督实施;编制市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监督落实;负责组织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备案;配合上级国土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勘查、治理项目和重大整治工作的实施和管理;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负责编制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对重要地质遗迹的申报和建立保护区,并对已建的地质遗迹保护区进行管理;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的规划、治理恢复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地热、矿泉水的勘查工作;负责矿泉水水源地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桦甸市人民政府 )
发表时间:2017-02-07